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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食品安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海南省食品安全协会,英文名称为:HAINAN PROVINCE FOOD SAFE ASSOCIATION(缩写HIFSA)。
第二条 本会是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科研机构(包括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省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及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为食品安全经济发展服务,为食品安全及百姓饮食安全健康服务,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推进食品安全及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食品安全和健康需求及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海南省卫生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依照本章程开展各项活动。
第五条 本会地址:海南省海口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倡导健康的餐饮方式,增强社会大众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引导、组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学习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行业自律、诚信建设规范,开展行业自律、诚信建设活动;
(三)协助配合政府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等相关方面的调查研究工作,为政府、食安委办提供有关决策依据;
(四)组织开展行业学术、业务经验交流与相关业务技术培训工作;
(五)举办食品质量诚信企业产品宣传推展、评价激励表彰活动;
(六)编辑会刊资料,建立协会网站,开通食品安全咨询热线,为开展行业信息交流、接受百姓投诉提供服务平台;
(七)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食品行业的整体利益;
(八)接受政府部门、会员和其它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团体会员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五)个人会员必须是热心关注支持食品安全法,并有一定程度的食品安全知识技能。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要求: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的服务;
(四)参与管理本会,对本会有工作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分配的任务;
(二)向本会反应情况,提供本会所需的各种信息资料;
(三)维护本会的权益和声誉;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支持本会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一届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或发生重大事件,需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九)审查批准成立专家委员会;
(十)提交修改协会章程意见;
(十一)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70周岁,需进行体检健康状况正常,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大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对外开展各种业务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或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核准的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机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备、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法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密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11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