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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黑板!这些特殊食品经营要求您都知道吗?
前段时间
我们了解了☞什么是特殊食品
既然叫特殊食品了
那当然要特殊经营了
特殊经营
请注意以下几点
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当取得并公示营业执照,并依法备案。营业执照应载明特殊食品经营范围,如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且实际经营品种与经营范围一致。

经营者是特殊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还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要建立并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自觉履行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销售特殊食品,应当核对特殊食品注册备案信息,产品标签、说明书内容应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一致,不一致的不得销售,且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等功能。经营者和消费者可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信息查询平台”
(http://ypzsx.gsxt.gov.cn/specialfood/#/food)对特殊食品注册或备案信息进行查询。
销售特殊食品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在特殊食品销售区域显著位置标注相关消费提示:
1.在保健食品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
2.在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区(专柜),对距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措施。
销售人员应了解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的区别,即特殊食品需要审批备案,允许宣传注册/备案登记的功效,普通食品不允许宣传功效;其中保健食品有蓝帽子标识,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销售人员不可错误传递科普信息和误导销售者购买。
特殊食品经营者禁止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虚假宣传特殊食品。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幼儿乳制品广告。
特殊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广告应经广告审查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广告批准文件,并与批准内容相一致。不得对0-12个月龄婴儿食用的婴儿乳制品进行广告宣传。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违反此规定的,将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进行处理: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同时可以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END
来源:海口市场监督管理局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