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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各地市监局纷纷开出罚单
此前
市场监管总局正式施行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监督管理规定》 (第60号令)
此项《规定》的出台
进一步推动了企业落实责任
助力企业守住食品安全底线
然而
虽然已有明确规定
但却总有“张三”置若罔闻
不按要求进行操作
让我们来了解一下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一家连锁餐饮服务企业监督检查中发现,该企业门店存在三防措施落实不到位、原材料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也未能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三本账”材料都缺失。
法规速递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具有一定规模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同时,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要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分级负责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执法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对该企业现场开具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
并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然而
整改期满
执法人员再次到现场检查发现
该企业依然未能引起重视
问题整改不到位
执法人员随即对该企业进行行政约谈,再次宣贯解读《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企业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并耐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完善各项记录台账。

经警告、限期责改、约谈、指导,该企业门店已规范设置三防措施,同时督促员工规范落实食品原料的索证索票及贮存,并详细粘贴标签标识,目前现场问题已整改到位。该门店也已将相关机制及材料送往总部并由总部督促落实到日常操作中。
企业负责人表示:“之前我们门店对法律法规理解不深入,也没重视,食品安全管理确实存在漏洞。感谢市场监管部门的耐心指导,我们今后也会坚持落实好食品安全制度,提醒员工规范操作。”
无独有偶
在2022年11月24日
同安区市场监管局
在对一生产果蔬汁饮料的食品生产企业
检查中发现
该企业未履行出厂检验制度
未建立食品生产投料记录的行为
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责令2022年12月4日前整改完毕

但近日,执法人员再次到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日生产的果蔬汁饮料依然没有经过出厂检验直接拉到出货平台准备出厂,也无法出示该款果蔬汁的投配料、灌装、杀菌、包装等记录,属于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拒不改正的情形。
此外,还发现该食品生产企业未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员岗位职责,未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
该食品生产企业的相关行为涉嫌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该食品生产企业将面临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开出首张罚单
天津市一托幼机构食堂因未按规定要求配备食品安全总监,被市市场监管委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这是自《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实施以来因企业未配备食品安全总监,我市开出的首张罚单。
近日,市市场监管委执法人员对我市部分托幼机构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其间发现某民办托幼机构食堂日常用餐人数超过400人,按《规定》要求用餐人数在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即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总监,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对于该托幼机构未设置关键岗位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向托幼机构负责人宣讲了总局《规定》及市市场监管委开展食品安全“两个责任”专项行动的相关要求,责令该托幼机构立即整改,配备食品安全总监,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来源:北方网)
宜兴市一企业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被处罚
近期,广安市邻水县市场监管局在“春雷行动2023”食品安全领域整治行动中,发现某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存在未及时清理过期食品添加剂、未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的违法行为,在给予当场警告处罚后,该食堂仍未改正,拒不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经查,该单位食堂虽然配备了食品安全员并建立了“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相关工作机制,但未按照食品安全相关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于3月13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张家港市两企业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被处罚
江苏省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发现了一些违反《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落实的情况,并查办数起相关案件。
开发区分局对辖区某食品销售单位落实“日管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食品销售单位虽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建立了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了自查,但是食品安全员并未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根据风险管控清单开展每日检查,未依规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自查工作不能替代“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执法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单位开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并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大新分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一家速冻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存在生产过程中的投料、速冻等关键控制点相关生产记录不全,出厂检验原始记录内容不全等隐患。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配备的食品安全员未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每日检查,未建立《食品安全员守则》,未规范填写《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和《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未建立健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记录缺失,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执法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向该企业出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
企业未按照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安州开出首张罚单
来源:食药法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