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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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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提高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2016年1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同年3月实施。《办法》实施后,对落实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主体责任,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行为起到积极作用,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办法》修订以“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分类管理”为原则,修订内容中有如下几点值得重点关注:

  衔接落实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根据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等制度,《办法》明确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使用,并鼓励销售者和市场开办者优先采购和放行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

  调整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和入场查验具体要求。将原来的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的凭证查验要求由“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调整为“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并明确了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具体表现形式。同时,明确对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完善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明确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经快检等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增加市场开办者对声称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的入场管理要求。

  完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细化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相关凭证具体要求,调整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企业总部和门店的进货查验要求,增加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者实施销售记录制度,增加即食食用农产品标识及食品安全管理要求,补充散装销售食用农产品有关禁止销售情形的说明。

  完善法律责任。结合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个体散户为主的突出特点,按照“警示为主,拒不改正再处罚”的基本原则制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将原办法中有关条款的处罚起始金额由一万元以下调至二千元或五千元。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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