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总局——标准问题解答汇总!
一
1.同一产品企业标准可否备案有两个标准?
二
2.市场监管总局回复关于标准化法中企业解释的问题
问:标准化法和标准化实施条例涉及的都是企业,此企业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标准化法中涉及企业如何解释?在个体工商户条例28条,民法典54条、396条等多部法律法规中都将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区别开来。
总局回复:
您好,《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调整对象包括个体工商户。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
三
3.市场监管总局回复关于地方标准实施的问题
四
4.省级团体标准是否与省级地方标准同级?
五
5.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低于国家推荐性标准,是否合法?
问:只有国家推荐性标准,企业与客户合同约定,参照部分推荐性标准及某一项质量指标低于推荐性标准的要求,是否合法?
总局回复:
您好!《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同时,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还要符合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
六
七
7.企业是否可以执行低于国家推荐性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八
九
9.委托方无企业标准,委托生产的产品能否在产品包装上标注被委托方的企业标准?
十
10.企业标准执行时能否只标注企业标准编号,不标注年代号?
问:请问企业在制定了企业标准后。产品上标注执行标准时,是否必须写全企业标准编号和年代号,能否只标注企业标准编号,不标注年代号?
总局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到。产品标注标准时不标注年代号将默认为最新版。建议在产品上标注执行标准时带年代号,以避免按照旧版标准生产的产品在标准修订更新后,达不到新版标准的要求,出现“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情况。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
来源: 市场监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