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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发布

      日前,国家发改委发布《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规范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行为,《办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旨在进一步健全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制度体系,明晰各级各有关单位在中央储备粮和其他中央事权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中的行政执法主体责任,厘清垂直管理局、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职责。《办法》明确了粮食和储备部门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应当立案事项,增加查封扣押、立案调查、责任追究等内容,进一步压实行政执法人员责任,提供更强可操作性,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等。

  《办法》包括总则,管辖,立案调查,查封、扣押,行政处罚决定,责任追究,附则7大章节,适用于粮食和储备部门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粮食购销等活动,以及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其中列举了粮食和储备部门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外,应当立案调查。据统计,有25项应当立案调查的违法违规行为。

  其中,对粮食经营者应当立案调查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14项,如:粮食收购企业、仓储单位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粮食收购企业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时间三十日以上且涉及金额三千元以上,或者其他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被举报;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涉及粮食数量较大;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涉及粮食数量较大;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涉及粮食数量五吨以上;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非法销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粮食;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按要求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等。

  对粮食经营者在政策性粮食业务中应当立案调查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11项,如:政策性粮食收购时,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承储企业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承储企业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涉及粮食数量五吨以上等。

来源: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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