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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标签常见问题解答

欧盟(EU) No 1169/2011规定了食品标签的相关要求,在研究食品出口欧盟合规方面,我们发现出口欧盟的食品企业对欧盟的食品标签相关要求存在许多疑问,本文就企业比较关注的部分内容进行整理,以供食品企业参考。

1、食品标签上的大写字母和数字的尺寸是多少?

大写字母和数字的大小必须等于字母“A”,来源于字母“Appendix”,其中x高度等于或大于1.2 mm。x-字高定义如下图所示:

注释:1-上缘线;2-大写字母上线;3-中线;4-基线;5-下缘线;6-x-字高;7-字号

(EU) No 1169/2011 Article 13(2)规定的最小字体高度仅适用于Article 9(1)款所列的强制性信息。当Annex III所列的额外强制标识的信息构成食品名称的一部分时,则适用最小字体高度,其他情况不适用于Article 13(2)规定的最小高度。

2、如果配料出现在食品名称中,是否需要在配料表中标示其含量?

需要在配料表中对配料进行定量标示。

(EU) No 1169/2011 Article 22(1)要求如下图所示:

法规要求出现在食品名称中的成分需要在配料表中标示其含量。例如“ham and mushroom pizza”、“strawberry yoghurt”、“salmon mousse”、“chocolate ice cream”中画下划线的成分需要在配料表中标示其含量。

3、净含量标示是否需要引导词“净含量”?

欧盟(EU) No 1169/2011没有明确规定需要引导词,说明净含量引导词不是强制性标示内容,企业可自行选择标示与否。

4、苹果酒是否必须标示保质期“best before”吗?

不需要标示保质期“best before”。通过发酵获得的苹果酒不需要标示“best before”日期,因其属于以下的豁免条款:

但酒精和果汁混合的产品必须标示保质期“best before”,因为不属于以上的豁免分类。若该产品的酒精含量大于10 %,则可以不用标示保质期“best before”。

5、出口欧盟的产品是否需要强制标示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

(EU) No 1169/2011 Article 9规定食品应强制标示食品经营者的名称或商业名称与地址。如果该经营者不在欧盟经营,则由其欧盟市场进口商负责。

因此,出口到欧盟的食品不需要强制标示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但需要强制标示欧盟进口商(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6、使用说明的标示,食品经营者是否可以使用锅或烤箱的符号而不使用“锅”或“烤箱”字样吗?

不可以。

(EU) No 1169/2011规定使用说明必须用文字和数字表示。使用象形图或符号只是附加的一种形式。

但欧盟委员会后续可能会制定相关的法规,允许通过象形图或符号而不是文字或数字标示强制性信息。

7、复合配料是否需要展开标示?

复合配料中的配料应按照其总重量降序标示于配料中,另外(EU) No 1169/2011附录7规定了不需要标示配料表的复合配料,包括复合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低于2%;复合配料是欧盟规定无需具备配料表的食品。

由此可见若复合配料属于以上情况则不需要将其展开,否则需要进行展开标示,按照重量降序标示于配料表中。

8、复合配料需要定量标示吗?

当复合配料出现在食品名称时,如biscuits with a cream filling,则需要定量标示cream filling;当复合配料的某种成分出现在食品名称时,如biscuits with a cream filling containing eggs,则需要定量标示eggs,同时也需要标示cream filling。

9、营养标签中可以标示反式脂肪酸吗?

(EU) No 1169/2011规定可以增加的营养成分标示包括不饱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为不饱和脂肪酸的一种特定类型,没有对反式脂肪酸的标示进行强制性规定,因此不需要额外标示反式脂肪酸。

10、营养成分表中的字体大小与一般的字体高度一样吗?

营养成分表的字体大小要求(详见下图),与一般的字体高度大小是相同的,并没有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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