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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上是否必须选用,标准中已规定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食品标签上必须选用其中的一个名称吗?如何理解 “等效名称”?

预包装食品应标示食品名称,但不是必须标示其食品分类名称。预包装食品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预包装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可以选用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标准名称以及标准规定的食品名称。当有多个标准时,可选用其中一个或者与其等效的名称。


“等效的名称”是指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名称的同义或本质相同的名称。为了便于消费者理解,标签上产品名称或者配料表中的配料名称,在不产生歧义的条件下,可以采用等效名称。如果一类食品有分类标准或行业约定的分类方式,也可以标示食品分类名称。

延伸阅读

当食品名称容易导致消费者对食品真实属性产生混淆时,应同时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是能够反映食品本身固有的性质、特性、特征的名称,使消费者一眼便能联想到食品的本质。当有多个标准时,可选用其中一个或者与其等效的名称。“行业标准”是指《标准化法》中规定的行业标准。


在能够充分说明食品真实属性的前提下,可以不使用分类中更低一级或更详细的名词。如川味香肠和广味香肠采用的是中式香肠标准,“川味香肠”和“广味香肠”已经充分反应了“食品真实属性”,标签无需标注“ 中式香肠”四个字。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规定的名称可以作为预包装食品的食品名称,但食品名称并不是必须采用某个标准中的名称。


当一个特定名称能够清晰准确地反应食品真实属性时,可以采用这个名称,比如高钙低脂奶,无需标注高钙低脂奶(调制乳)。当预包装固体饮料标签上标示其食品分类名称时,在能够充分说明食品真实属性的前提下,可以使用“固体饮料”,也可以使用其分类下更低一级名称。同样,添加量适量的 B 族维生素的饮料,可以使用 B 族维生素饮料作为食品名称。


问答来源:《食品安全标准常见问题解答三十问》(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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