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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企业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汇编

在食品行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常见诸报端。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食品580盘点食品企业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Q什么是知识产权?

A: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中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本文案例涉及与食品企业密切相关的:

作品类案例(3例)

外观设计类案例(2例)

商标类案例(4例)

地理标志类案例(2例)

商业秘密类案例(2例)

作品类案例

文字作品侵权

【案情】

2003年初,叶某受案外人周某之托为筹建中的舟山市普陀山旅游食品公司(简称普陀山公司)开发素食品取名并创作主题故事。叶宗轼创作完成《观音饼来历》,并建议定名“观音饼”,经原普陀山全山方丈戒忍审阅后,交给普陀山公司在“普陀山”牌观音饼外包装盒上印制使用。

叶某发现,浙江GST食品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在该公司观音饼产品包装盒、手提袋上改编使用了其作品《观音饼来历》,且未注明作者姓名,侵犯了其改编权、复制权、发行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获得报酬权等权利,在经济和精神上给其造成了巨大损失.

【判决】

一审: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在生产、销售的观音饼产品包装上立即停止使用侵权作品,并销毁已印制的侵权作品包装盒、手提袋及印刷模板,在《浙江日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案例来源】

一审: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浙舟知初字第3号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浙民终118号。

【声明】

案例有所缩略,仅供参考,如需了解全情,请查看原判决文书

美术作品侵权

【案情】

2013年,屈某发现发现SDH食品公司生产的霍师傅杂粮馍片外包装箱(净含量90克x16袋)上印有自己的剪纸作品“葵花跟着太阳走”(2010年创作)后向工商管理部门反映SDH食品公司的侵权行为。

2014年8月19日,SDH食品公司接到绥德工商局的通知后召开会议,决定停止使用印制有争议的剪纸图形的包装箱产品。然而2014年11月17日,屈某再次购买霍师傅馍片时发现,包装箱上仍然在使用她的剪纸图案,而包装日期上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9月12日。

【判决】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责令绥德汉食品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人民币

【案例来源】

 民主法制网 20170208 剪纸作品被盗用 判赔1万。

【声明】

案例有所缩略,仅供参考,如需了解全情,请查看原文出处

字体侵权

【案情】

西安HY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所生产的红枣片商品的包装上印有“红枣片”及“馈赠佳品”字样,经与北大方正公司创作完成的方正粗倩体系列中包含“红”“枣”“片”三个单字以及方正汉真广标简体系列中包含“馈”“赠”“佳”“品”四个单字对比,两者字形、字体极为相似。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两者构成实质相似。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的涉案产品包装上使用涉案的七个单字,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该七个单字享有的复制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7000元(已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

【案例来源】 

(2019)陕0103民初9179号

【声明】

案例有所缩略,仅供参考,如需了解全情,请查看原文出处

外观设计类案例

外包装设计侵权

【案情】

青岛崂山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崂山矿泉水系中华老字号产品,其蓝色崂山矿泉水外包装设计独特,瓶身外形、瓶盖颜色、瓶贴上由白色至蓝色渐变的色彩以及瓶贴上图案的“Laoshan、山峰图形、崂山矿泉水”各个构成要素及其排列,经原告长期使用,明显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

被告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崂小巨峰雪山泉饮用水”包装瓶、瓶贴、整体设计均与原告产品极为相似,尤其是“崂小”的“小”字两点连笔,极易误认为是“山”字。

【判决】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产品上使用与原告青岛崂山矿泉水有限公司蓝色“崂山矿泉水”产品近似的包装、装潢,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

【案例来源】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使用近似包装,“崂小”侵权“崂山”判赔40万元》

【声明】

案例有所缩略,仅供参考,如需了解全情,请查看原文出处

外包装专利权过期

【案情】

2021年10月12日,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某茶叶店销售某产品包装标有“外观专利号:ZL201730012842.3”字样,经查询,该产品外观设计专利因未缴纳年费专利权终止,构成销售假冒专利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76元,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此案是一起典型的在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相关信息,对该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将进一步促进生产企业切实提高自身创新能力。

【案例来源】

 烟台发布2021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声明】

案例有所缩略,仅供参考,如需了解全情,请查看原文出处

商标类案例

注册商标专用权

【案情】

2020年3月,冠生园发现南通一家食品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蛋糕包装纸上,大面积使用旗下商标“大白兔”图形,认为严重侵害了“大白兔”的品牌信誉。2020年4月,冠生园将该公司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而南通这家食品公司辩称其行为是致敬大白兔奶糖,已经在蛋糕卷包装纸的底部特别注明“此蛋糕非冠生园官方出品,仅代表此蛋糕售卖方致敬大白兔奶糖”,并非有意混淆市场。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该食品公司生产、销售的蛋糕卷,包装纸上大面积且平铺式使用大白兔图形,构成商标性使用,与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的“大白兔”商标近似,足以致使相关公众在选购的过程中发生混淆、误认,构成对“大白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结果】

在南通中院的调解下,双方企业达成和解方案。南通这家食品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冠生园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5万元。。

【案例来源】

 新京报20200828 《产品包装使用“大白兔”为致敬?南通一食品企业被判侵权》

【声明】

案例有所缩略,仅供参考,如需了解全情,请查看原文出处

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案情】

安徽JK酒业有限公司为推销其生产的“金坛子”白酒,分别于2020年11月21日在南京糖酒会、2020年11月27日在第21届安徽糖酒会上,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结果】

2021年2月10日,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10万元。

【案例来源】

央视新闻客户端《曝光!二十件知识产权执法典型案件公布》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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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商标专用权行为

【案情】

当事人在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获得“农夫与茶”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商品右上角标注了注册商标的标记“R”表明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所指的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

【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北流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处以罚款21000元。

【案例来源】

玉林发布2021年度十大典型商标侵权案例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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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

【案情】

重庆市涪陵ZC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提升企业知名度,在其微博、网站发布含有“东京奥运会”等内容的商业宣传图片,图片内容不仅含有其产品及品牌标识,而且还有“为中国健儿加油,共同期待奥运首金,东京奥运会”等内容。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在其微博、网站中发布含有“东京奥运会” 等内容的宣传图片,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

【结果】

2021年11月12日,涪陵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15万元。

【案例来源】

央视新闻客户端《曝光!二十件知识产权执法典型案件公布》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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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类案例

未获许可使用地理标志

【案情】

2020年6月,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线索后,对南京SM茶叶有限公司位于某商场内的茶叶柜台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有标注“安吉白茶”注册商标的茶叶6盒。当事人未能提供“安吉白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文件及合法使用“安吉白茶”的相关手续经查,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在2015年05月07日注册了第14982232号“安吉白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0类:茶(截止),有效期至2025年05月06日。2020年6月,当事人以290元/盒的价格将6盒标有“安吉白茶”的茶叶从南京冒SM茶叶有限公司发货到茶叶专柜,以388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未有售出。当事人经营的茶叶是按照GB/T22291(《白茶》国家标准)制作的白茶,并非安吉白茶(GB/T20354-2006(《安吉白茶》国家标准),也未获得合法使用“安吉白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授权。

【结果】

2021年11月12日,涪陵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15万元。

【案例来源】

央视新闻客户端《曝光!二十件知识产权执法典型案件公布》

【声明】

案例有所缩略,仅供参考,如需了解全情,请查看原文出处

地理标志用于菜名

【案情】

2013年,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注册了“樟树港辣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中的辣椒(植物),注册有效期为2013年1月21日至2023年1月20日。

2020年3月26日,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人员在某餐饮公司经营的餐饮店铺内根据餐厅提供的菜单,选择了一些菜肴消费,其中有一款名为“樟树岗辣椒”的菜品价格为35元。

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认为该餐饮公司存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遂于2020年8月18日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餐厅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

长沙中院审理后认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一种特殊的商业标识,通常采用“地理名称+产品通用名称”的方式表达。本案中,上诉人是将“樟树岗辣椒”使用在菜单上作为菜名使用。一般情况下,菜单上的菜名是用于区别不同的菜式菜品,而非区别来源。……即使涉案辣椒确实是来源于樟树港,上诉人也只有正当使用“樟树港”地名的权利,故该种使用方式并非正当使用。上诉人使用“樟树岗辣椒”字样的菜名对外销售菜品,构成对被上诉人第110562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结果】

长沙县法院一审认为,该餐饮公司的行为构成对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第11056297号“樟树港辣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遂判决其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报《擅用地理标志 当心被判侵权  长沙中院:某餐厅用“樟树岗辣椒”当菜名属不正当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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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类案例

泄露生产技术方案

【案情】

2009年至2013年,宋某作为研发团队成员,参与了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花公司)对“色氨酸生产技术开发”的研发工作,并签订了相关保密协议。工作期间宋某私自复制了一份“色氨酸提取工艺试生产总结”的电子版并存放在自己的笔记本电脑中。2013年10月16日,宋某以网名“梅花”在互联网“发酵人论坛”上发帖,公布“色氨酸提取技术方案”。经鉴定,梅花公司色氨酸提取技术在2013年10月16日之前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系梅花公司的商业秘密,被宋斌披露的信息与梅花公司的“色氨酸提取工艺试生产总结”中记载的相关信息实质上相同。经审计,梅花公司的“色氨酸生产技术”研发成本为1600万余元。。

【结果】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宋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案例来源】

红标网《三起与食品有关的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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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企业经营信息

【案情】

赵某于2009年11月至2018年6月担任LY公司负责生产业务的副总经理,并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在职期间及离职后五年内有保密义务。

2018年7月,赵某从LY公司辞职后,入职ZJ食品(长春)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后,陆续将其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原公司客户特殊品种情况表、客户质量标准、销售协议、销售政策、退货政策、产品价格表等经营信息,通过微信披露给ZJ公司实际控制人田某及其业务员。

【结果】

2020年8月20日,禹城市法院认定赵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五十万元。

【案例来源】

济南日报20210426《山东一食品企业高管辞职泄露商业秘密,获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五十万》

【声明】

案例有所缩略,仅供参考,如需了解全情,请查看原文出处

来源:食品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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