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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是干货!食品标签类投诉的应对方法
1、刚入行的初级职业投诉举报人,以投诉为主。这批人以打中小型食品商店过期食品、食品中混有异物等为主业,多数以电话投诉为主,如致电12345进行简单反馈,要求行政机关调解,获得赔偿。
2、积累了一定获利经验的一般职业投诉举报人,投诉和举报并行。这批人掌握了一定的法律和标准知识,投诉举报的范畴以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为主、以过期食品和餐饮服务超许可经营项目、散装食品标识不规范等为辅,其投诉举报方式多数以写投诉举报信、全国12315官网网上反映、实地来访等形式为主,一般要求依法查处、书面回复办理结果、调解、赔偿,一旦行政机关实施调解,其实现获利,即行撤诉;如调解不成,则主张应当按举报程序处置,要求从严查处并获得奖励;如达不到预期,偶尔会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进行纠缠。
3、职业举报人,纯举报为主。这批人相关法律和标准知识掌握度较高,其人员构成一般会形成团队,甚至公司化运营,各司其职,有专人研究法律、法规和各类规范性文件以及食品标准,并对照产品实物标签的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配料、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编号、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等,结合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来进行详细比对分析,得出涉嫌违法和违反标准的结论后,分期分批从不同地区购买同样产品后同时向各地行政机关同时举报。
职业投诉举报的违法事实基本介于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标注领域,部分以模棱两可、难以确凿定性、游走在法律空白地带等为主的范畴。这些范畴,职业举报者往往恶意主观臆断定性,要求执法机关严格执法,将一般违法行为归入严重违法行为,即极端性的把标签中未经查证的问题无限放大为不安全食品,将本应生产者承担的严格责任硬是归咎到经营者承担,在食品流通环节本末倒置的大做文章。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涉嫌经营标注虚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特别是标签标明的保质期与其执行标准中规定的保质期不一致的情形,将生产企业未严格执行既定标准的行为生搬硬套为标注虚假保质期;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有处理权限的市监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注意保留好收件的证据,如信封及邮戳等,建议以工作日计算器等电子软件来精确计算最晚受理日和告知日,要按照总局国市监网监﹝2019﹞242号文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的通知》要求,规范制作相应文书。经初审后的投诉件,受理的制作《投诉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的阐明理由和依据制作《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具名的投诉人。
与原食药监总局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不同的是,新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不再规定举报的受理程序,而是在第三十一条中规定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办法第三十二条同时规定了行政机关对举报办理的有关义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监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监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奖励。
注意如因案情复杂等情况,导致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的期限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有两次延期规定,首次可延期30日,第二次延期,则需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但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建议框定在首次办理时限90日内。
要查有没有,要验对不对。对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合规性审查,要把握“从面到点、渐次深入”的原则,以法律为依据,以标准为准绳。现以职业举报人的视角,来对其发现标签中存在问题的方式阐述如下:
1、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标签应当标明的有关事项,对照涉诉产品的标签内容进行逐一核对,查有无缺项,有无应当标明而未标明的项目。重点审查产品标签标明的事项,如执行标准、名称、成分或配料、生产许可单元明细等是否与产品实际相符。
2、对照涉诉产品执行标准来查验其标签内容是否符合其执行的标准。其中属于国标、地标、行标、轻工业标准、团体标准的,可自食品伙伴网自行查询获取;执行企标的,可自各省、市级卫健委官网或下属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官网中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查询栏目中查询获取。
3、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范性条款,结合《GB 7718-2011问答(修订版)》,参考国家食品安全评估中心编著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实施指南》中的有关释义,详细审查标签标注事项是否合规。
4、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的规定,详细审查产品标签标示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是否依法合规。
5、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及《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问答(修订版)》,对照产品标签标示的营养成分表进行一一核实。
6、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及《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问答》,来审慎判断食品标签中所涉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及标示是否依法合规。
7、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等若干标准的规定,审慎判断对标签有特殊标注要求的食品标签是否合规。
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审查散装食品的标签是否标明了至少应当标注的“散装六项”: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可结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2014)中关于散装食品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审核,须注意现场制售的食品部分地区已纳入散装食品销售许可管理,但现场制售食品不适用GB 31621-2014。
应结合《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三章 农产品标识中的系列规定进行审查,因该办法的适用部门为农业部门,故对于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中所涉标签标识问题,应转至《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至三十五条来审查。
应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及具体食品相关产品的执行标准来综合审查判断。
以上任何一个环节,如出现不能判定的情况,可以对接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采取标签稽查抽检方式确认其是否经得起形式合规检测。
食品标签的制作者一般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由生产者制作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另一种是由经营者自行制作的散装食品、现场制售食品以及符合拆零条件的预包装拆零销售食品标签标识。
需明确一点的是,标签瑕疵也是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存在的瑕疵认定要符合两个原则,一是不影响食品安全;二是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食品安全,在食安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三款中明确的含义为“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在实践中争议较大,可根据情形综合判断,目前公认的瑕疵认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免予处罚”的概念存在于特别法的特别规定中,与《行政处罚法》中的“不予处罚”是两个概念。免予处罚属于无过错减免责任条款,其适用对象是无过错的食品经营者,不适用食品生产者,生产者违法行为的归责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不适用免责,但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除外。注意《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是“可以免予处罚”,而不是“应当免予处罚”,应理解为是可以通过自由裁量来决定是否豁免罚款等罚种的行政处罚,但并不豁免没收产品的行政处罚项。
参考《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执法办案指导意见(一)》的有关规定,根据食安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食品经营者免予处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我们简称“免责三项”:
不论做出何种处理决定,具体行政行为都要严谨缜密依法依程序精准作出,只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定性精准、适用依据正确、裁量适当,就能不惧任何复议和诉讼,无懈可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