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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公告

2022年婴幼儿用塑料奶瓶等13种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国家监督抽查情况通报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婴幼儿用塑料奶瓶等13种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国家监督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抽查概况。本次抽查了1478家企业生产的1508批次产品,涉及婴幼儿用塑料奶瓶、纸杯、一次性竹木筷、塑料瓶盖、餐具洗涤剂、密胺塑料餐具、塑料一次性餐饮具、复合膜袋、食品包装用纸和纸板材料、食品接触用纸容器、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工业和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月饼过度包装等13种产品。其中,3批次产品涉嫌超范围生产、无证生产等,已移送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对1475家企业生产的1505批次产品进行了检验,检出66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4.4%。食品相关产品近三年整体不合格发现率分别为4.3%、5.1%、4.4%。

  (二)跟踪情况。本次跟踪抽查上次抽查不合格企业41家,有4家企业本次抽查仍不合格,37家企业本次抽查未发现不合格。

  二、抽查结果分析

  (一)婴幼儿用塑料奶瓶。本次共抽查6个省(市)49家企业生产的49批次婴幼儿用塑料奶瓶产品,其中1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2.0%,较上次抽查上升2.0个百分点。该产品近三年整体不合格发现率分别为0.0%、0.0%、2.0%。本次抽查重点对感官要求、总迁移量、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脱色试验、特定迁移量(以锑计)、特定迁移总量(以对苯二甲酸计)、特定迁移总量(以乙二醇计)、特定迁移总量(以己内酰胺计)、容量偏差、抗压变形性能、耐沸水性能、耐热冲击性能等13个项目进行了检验。不合格项目为容量偏差。

  经技术机构分析,导致婴幼儿用塑料奶瓶产品产生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个别企业生产模具精度不高;二是产品质量控制不到位。本次重点抽查了广东省、浙江省、河北省、江苏省4个产业集中区的生产企业,不合格发现率分别为0.0%、12.5%、0.0%、0.0%。

  (二)纸杯。本次共抽查20个省(区、市)160家企业生产的160批次纸杯产品,其中11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6.9%,较上次抽查下降0.2个百分点。该产品近三年整体不合格发现率分别为12.0%、7.1%、6.9%。本次抽查重点对感官要求、铅、砷、甲醛、荧光性物质、总迁移量、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霉菌、感官指标、渗漏性能、杯身挺度等14个项目进行了检验。不合格项目为感官指标、杯身挺度。

  经技术机构分析,导致纸杯产品产生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使用低定量的纸杯原纸,导致纸杯杯身挺度不合格;二是纸杯印刷未按标准要求执行,导致纸杯感官指标不合格。本次重点抽查了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6个产业集中区的生产企业,不合格发现率分别为0.0%、21.1%、0.0%、0.0%、8.3%、10.5%。

  (三)一次性竹木筷。本次共抽查10个省(区、市)143家企业生产的143批次一次性竹木筷产品,其中3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2.1%,较上次抽查上升2.1个百分点。该产品近三年整体不合格发现率分别为0.0%、0.0%、2.1%。本次抽查重点对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霉菌、二氧化硫浸出量(以SO2计)、噻苯咪唑、邻苯基苯酚、联苯、抑霉唑等11个项目进行了检验。不合格项目为霉菌、二氧化硫浸出量(以SO2计)。

  经技术机构分析,导致一次性竹木筷产品产生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企业二氧化硫熏蒸工序时间过长,浓度过高,后续的烘干(碳化)工艺控制不严,导致二氧化硫浸出量(以SO2计)不合格;二是生产过程中温度及时间控制不够,导致霉菌不合格。本次重点抽查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江西省、浙江省4个产业集中区的生产企业,不合格发现率分别为0.0%、4.8%、2.2%、0.0%。

  (四)塑料瓶盖。本次共抽查12个省(区、市)117家企业生产的117批次塑料瓶盖产品。本次抽查重点对感官要求、总迁移量、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脱色试验、特定迁移量(以锑计)、特定迁移总量(以对苯二甲酸计)、双酚A迁移量、游离酚迁移量(蒸馏水)、特定迁移总量(以己内酰胺计)、氯乙烯迁移量、邻苯类增塑剂迁移量、苯乙烯和乙苯残留量、1,3-丁二烯迁移量、丙烯腈迁移量等15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本次抽查未发现不合格产品。该产品近三年均未发现不合格。

  (五)餐具洗涤剂。本次共抽查22个省(区、市)144家企业生产的144批次餐具洗涤剂产品,其中1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0.7%,较上次抽查下降3.3个百分点。该产品近三年整体不合格发现率分别为3.9%、4.0%、0.7%。本次抽查重点对总活性物含量、pH、荧光增白剂、甲醇含量、甲醛含量、总五氧化二磷(P2O5)含量、有效酸的质量分数(以H2SO4计)、总碱的质量分数(以NaOH计)、腐蚀率、砷(As)、重金属(以Pb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13个项目进行了检验。不合格项目为总活性物含量。

  经技术机构分析,导致餐具洗涤剂产品产生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企业忽视对原料的质量把关;二是企业设计的生产配方不合理,生产过程控制措施不到位;三是企业对产品的出厂检验把关不严。

  (六)密胺塑料餐具。本次共抽查10个省(市)72家企业生产的72批次密胺塑料餐具产品,其中3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4.2%,较上次抽查下降2.4个百分点。该产品近三年整体不合格发现率分别为1.3%、6.6%、4.2%。本次抽查重点对感官要求、总迁移量、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脱色试验、三聚氰胺迁移量、特定迁移总量(以甲醛计)、耐干热性、耐低温性、耐湿热性、耐污染性、翘曲(底部)、跌落等13个项目进行了检验。不合格项目为耐污染性。

  经技术机构分析,导致密胺餐具产品产生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生产工艺存在缺陷以及企业对原材料选择不当或把关不严。本次重点抽查了广东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4个产业集中区的生产企业,不合格发现率分别为0.0%、10.0%、0.0%、11.1%。

  (七)塑料一次性餐饮具。本次共抽查16个省(市)265家企业生产的265批次塑料一次性餐饮具产品,其中3批次产品涉嫌超范围生产、无证生产等,已移送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检验的262批次产品中,有1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0.4%,较上次抽查上升0.4个百分点。该产品近三年整体不合格发现率分别为0.0%、0.0%、0.4%。本次抽查重点对感官要求、总迁移量、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脱色试验、特定迁移量(以锑计)、特定迁移总量(以己内酰胺计)、氯乙烯迁移量、大肠菌群、致病菌(沙门氏菌)、霉菌计数、特定迁移总量(以对苯二甲酸计)、特定迁移总量(以乙二醇计)、1,3-丁二烯迁移量、苯乙烯和乙苯残留量、邻苯类增塑剂迁移量等16个项目进行了检验。不合格项目为脱色试验。

  经技术机构分析,导致塑料一次性餐饮具产品产生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原辅料把关不严和生产工艺控制不当,造成着色剂容易脱色。本次重点抽查了河北省、江苏省、广东省、浙江省4个产业集中区的生产企业,不合格发现率分别为0.0%、0.0%、1.0%、0.0%。

  (八)复合膜袋。本次共抽查11个省(市)212家企业生产的212批次复合膜袋产品,其中2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0.9%,较上次抽查下降0.2个百分点。该产品近三年整体不合格发现率分别为1.1%、1.1%、0.9%。本次抽查重点对感官指标、蒸发残渣/总迁移量、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溶剂残留量总量、苯类溶剂残留量、甲苯二胺(4%乙酸)、邻苯类增塑剂迁移量、微生物总数/菌落总数、致病菌、大肠菌群、霉菌、阻隔性能(氧气)、阻隔性能(水蒸气)、热封强度等15个项目进行了检验。不合格项目为阻隔性能(氧气)。

  经技术机构分析,导致复合膜袋产品产生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企业标识了错误的产品材质,导致抽检的产品不能满足标识材质所执行标准的技术要求;二是企业标准制定时没有考虑不同材质结构氧气阻隔性能的差异。

  (九)食品包装用纸和纸板材料。本次共抽查12个省(市)85家企业生产的85批次食品包装用纸和纸板材料产品,其中1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1.2%,较上次抽查上升1.2个百分点。该产品近三年整体不合格发现率分别为0.8%、0.0%、1.2%。本次抽查重点对感官要求、铅、砷、甲醛、荧光性物质、总迁移量、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霉菌、抗张指数(纵横平均)、抗张强度(纵/横向)、撕裂指数(纵向)、耐破指数、耐破度、纵向湿抗张强度、湿抗张强度(纵横向平均)、热封强度、横向耐折度、纵向耐折度、边渗透、挺度等23个项目进行了检验。不合格项目为高锰酸钾消耗量。

  经技术机构分析,导致食品包装用纸和纸板材料产品产生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企业生产过程中对原料的控制不够严格;二是生产工艺有瑕疵。本次重点抽查了浙江省、江苏省、上海市3个产业集中区的生产企业,不合格发现率分别为0.0%、0.0%、6.3%。

  (十)食品接触用纸容器。本次共抽查14个省(市)104家企业生产的104批次食品接触用纸容器产品。本次抽查重点对感官要求、铅(Pb)、砷(As)、甲醛、荧光性物质、总迁移量、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霉菌、轴向压溃力、渗漏性能、耐温试验、端盖脱离力、快速泄漏试验、抗压强度等17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本次抽查未发现不合格产品。该产品近三年整体不合格发现率分别为5.6%、6.4%、0.0%。

  (十一)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本次共抽查6个省(市)71家企业生产的71批次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其中21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29.6%,较上次抽查上升0.8个百分点。该产品近三年整体不合格发现率分别为32.2%、28.8%、29.6%。本次抽查重点对不锈钢制品的理化指标(砷、镉、铅、镍、铬)和其他金属材料及制品的理化指标(砷、镉、铅)、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输入功率和电流、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非正常工作、稳定性和机械危险、机械强度、结构、内部布线、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接地措施、螺钉和连接、接地电阻、冷态电气强度和绝缘电阻、安全防护、控制装置、稳定性、工作温度下泄漏电流、工作温度下电气强度、防触电、卫生结构等30个项目进行了检验。不合格项目为输入功率和电流、非正常工作、稳定性和机械危险、结构、内部布线、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接地措施、螺钉和连接。

  经技术机构分析,导致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产生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个别企业未依照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二是产品结构设计不合理;三是采用不符合要求的零部件等。本次重点抽查了广东省、浙江省、山东省3个产业集中区的生产企业,不合格发现率分别为30.6%、30.0%、25.0%。

  (十二)工业和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本次共抽查6个省48家企业生产的48批次工业和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产品,其中21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43.8%,较上次抽查上升13.8个百分点。该产品近三年整体不合格发现率分别为42.6%、30.0%、43.8%。本次抽查重点对不锈钢制品的理化指标(砷、镉、铅、镍、铬)和其他金属材料及制品的理化指标(砷、镉、铅)、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输入功率和电流、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非正常工作、稳定性和机械危险、机械强度、结构、内部布线、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接地措施、螺钉和连接、设备结构的安全卫生性、设备结构的可洗净性、设备可拆卸性、设备安全卫生检查的方便性等25个项目进行了检验。不合格项目为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非正常工作、稳定性和机械危险、结构、内部布线、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接地措施、螺钉和连接、设备结构的安全卫生性。

  经技术机构分析,导致工业和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产品产生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个别企业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不能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二是企业的制造水平、工艺流程及设计不够完善;三是企业质量控制不到位。本次重点抽查了广东省、山东省2个产业集中区的生产企业,不合格发现率分别为44.4%、46.2%。

  (十三)月饼过度包装。本次共抽查9个省(区、市)38家企业生产的38批次月饼产品,其中1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2.6%。本次抽查重点对包装空隙率、包装层数等2个项目进行了检验。不合格项目为包装空隙率。

  经技术机构分析,导致月饼过度包装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企业未及时关注标准更新情况;二是出厂检验把关不严。本次重点抽查了广东省、江苏省、广西壮族自治区3个产业集中区的生产企业,不合格发现率分别为0.0%、0.0%、20.0%。

  三、工作要求

  针对本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要做好如下工作:

  (一)强化抽查结果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做好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对不合格产品,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严禁产品出厂销售。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明确整改要求,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及时组织复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结果处理情况要及时录入e-CQS系统并报送总局,总局将强化跟踪督办,视情通报各地结果处理情况。

  (二)开展质量专项整治。对于本次抽查不合格发现率较高的产品,如工业和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等产品,生产企业聚集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开展专项整治,加大辖区内重点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力度,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保持质量监管高压态势,严肃处理质量违法行为。

  (三)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将本次抽查不合格产品情况通报不合格企业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督促企业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四)加强质量技术帮扶。组织有关行业组织和技术机构,帮助企业深入查找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和解决方案,促进行业质量水平提高。

  附件:1.   2022年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企业名单

             2.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国家监督抽查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企业名单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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