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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助推食药安全治理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食药监管总局等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联合惩戒对象包括企业法人、自然人和直接责任人,惩戒措施涵盖监管、准入、税收、招采、土地、金融、广告、进出口等,并实施信用惩戒动态调节。这一举措对于加快推进食品药品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以及实现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过去,我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主要依靠发证、检查、处罚等线性监管手段,在重大突发事件后习惯于开展运动式专项整治。尽管行政手段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解决面上乱象,但难以构建长效机制,同时还带来行政成本偏高、监管双方矛盾冲突等问题。在长期实践中,人们逐步认识到现代食品药品产业的专业性使得监管执法不可能面面俱到、包打天下,光靠抽检是检不出食品药品安全的,单靠监管也是管不出食品药品安全的。中央反复强调,食品药品安全首先是“产”出来的。只有“大棒”和“胡萝卜”并举,让企业发自内心地意识到守法才是本分,才能从根本上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监管的本质是矫正市场失灵,政府监管是市场机制的补充而非替代。理想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应该让各方面的激励和约束集中到生产经营者行为上,让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成为食品药品安全水平的决定性因素。发达国家在上百年现代监管型国家建设过程中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如美国对药品审批严重失信企业和人员实施行业禁入,其资本市场对食品药品企业产品安全记录也十分敏感。我国一些行业也在探索实施生产经营者“红黑名单”制度,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让守信者处处“绿灯”,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实现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现代化的核心,是跳出传统行政管控思路,发挥市场机制和社会共治的作用,调动生产经营主体尚德守法的内生动力。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有助于提升产业素质和优化监管效能,既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题中之义,也是健康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还与社会治理精细化紧密关联,其重要意义显而易见。

  联合惩戒的主旨是发挥其他领域对食品药品安全失信行为的制约作用,在具体工作中要处理好三对关系。一是征信和用信的关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信息技术手段定期向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信息。二是短期和长效的关系。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相关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子系统推送。三是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涉及地方事权的,由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推送相关严重失信者信息至其他部门,由其他部门按照备忘录采取惩戒措施,最终构建起各级、各部门协同推进的食品药品安全失信惩戒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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