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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征求意见: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暂行办法
关于对《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办字﹝2018﹞31号)中关于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的要求,按照“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我局决定对已经履行法定义务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实施信用修复,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如对该《征求意见稿》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9年11月15日前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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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66795928;电子邮箱:zwf123668@163.com。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6日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办字﹝2018﹞31号)中关于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的要求,按照“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决定对已经履行法定义务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实施信用修复,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通知》中适用信用修复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指在海南省行政区划内登记注册,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时补报并公示年度报告后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导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
第三条 职责分工。信用修复遵循“依申请修复”的原则。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范围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的组织、指导和移出工作。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其登记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的受理、检查核实工作。
第四条 适用修复的条件。适用信用修复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补报年度报告后的年度均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
(二)积极配合登记机关对补报并公示的年度报告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全部为“未发现问题”“未发现本次检查涉及的经营活动”或者“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第五条 修复程序。
(一)企业申请。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书面提出修复申请,说明申请修复的事实、理由,并提交下列材料:
1.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下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并加盖企业公章;
2.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下载补报并公示的年度报告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受理审查。登记机关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向企业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企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时说明理由。
(三)检查核实。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补报年度报告的有关情况进行检查核实,作出初审意见。
(四)审批决定。登记机关在检查核实后作出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初审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核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审批同意予以修复的,应当出具准予修复决定书,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予以公示。
(五)立卷归档。登记机关应将实施信用修复企业的相关材料一并立卷归档保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