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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关于组织申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强化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

关于组织申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强化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


琼发改便函2020200


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局)、科工信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信部、人民银行总行、国家审计署联合印发《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要求,为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全力保障疫情防控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供应,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组织申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强化资金支持事项通知如下:

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范围

(一)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

(二)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

(三)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

(四)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

(五)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二、金融及财政资金支持措施

人民银行总行向相关全国性银行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地方法人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其向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发放对象包括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9家全国性银行。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

三、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确定及管理流程

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含洋浦经济发展局,下同)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辖区内疫情防控相关重点保障企业,联合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研究审核确定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部委将按照疫情防控物资调配需求,确定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情况,对名单实施动态调整。

四、重点保障企业及资金申报要求

(一)全面摸底了解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范围,全面摸底了解本辖区五类疫情防控相关重点保障企业及资金需求,分类填报《企业信贷资金需求表》(附件2)、《疫情重点保障企业情况说明汇编》(附件3)并组织申报企业填写《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申报承诺书》(附件4),经报本市县政府同意后,于211日下午下班前联合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从严审核企业名单及资金需求。按照谁申报、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请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务必严审企业经营范围和资金申报需求,坚决杜绝不符合支持范围的企业虚假申报、骗取国家贴息支持等恶性事件发生。各市县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通知要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借机骗取套取财政和信贷资金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坚决严惩不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强后续跟踪监督。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跟踪监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将金融机构提供的优惠信贷支持,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积极扩大产能、抓紧增产增供,服从国家统一调配,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平稳有序供给。对于挪用优惠信贷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或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未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对生产的物资不服从国家统一调配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支持资格,追回所享受的优惠资金支持,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附件:1.附件1: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

      2.附件2:企业信贷资金需求表

      3.附件3:疫情重点保障企业情况说明汇编(模板)

      4.附件4: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申报承诺书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210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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