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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小作坊生产登记现场审查哪些方面?

生产场所要求


1.保持生产场所环境整洁,周围无虫害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与开放式厕所、化粪池、污水池、家禽家畜圈(舍)、垃圾场(站)等污染源直线距离应在二十五米以上,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场所和周围区域内害虫滋生。


2、有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场所面积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具有食品原料处理、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经营等场所或区域,布局符合工艺流程要求。


3.生产场所布局合理,各功能区划分明显。生产区与生活区应当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加工场所不得饲养家畜、家禽。


4.生产场所内保持清洁,地面、墙壁和顶棚应当采用无毒、无味、防渗透、防霉、不易破损脱落的材料建造,易于清洁;加工区墙壁表面光洁,无脱落,并符合相关要求;地面应用无毒、防滑的硬质材料铺设,无裂缝,排水状况良好;顶棚在结构上不利于冷凝水垂直滴落,裸露食品上方的管路应当有防止灰尘散落及水滴掉落的措施;门窗应采用防锈、易清洗的密封框架。闭合严密,不透水、不变形,并有防止虫害侵入的措施。


设施设备要求


1、生产场所内有给排水设施,食品加工用水的水质应当符合GB 5749的规定,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相应规定。


2、应当配备适宜的通风、排气设施,并保持通畅,有相应的原料、容器、工具清洗设施(如专用清洗池)以及采光、照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和洗涤以及必要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并能正常使用。加工区的照明设施应安装防护罩。


3、生产场所或车间入口处应当设置更衣室(柜)、洗手、消毒等设施。更衣柜应当保证工作服与个人服装及其他物品分开放置;卫生间为水冲式,不得与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并有洗手、消毒设施。


4、具备与生产加工食品品种、工艺、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杀菌、包装等设施设备及工具(如原料切割粉碎、蒸煮烘烤设备、发酵池等)。


食品存贮销售要求


1、食品原辅料、半成品、成品、食品相关产品等物料应当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库房或分区存放。各类物料应当与墙壁、地面保持10厘米以上的距离,并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润滑剂、燃料等有毒、有害物品应当单独分离存放;具有与食品贮存条件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如冰箱、冷柜、保鲜柜等)。


2、食品添加剂与其他物料分隔放置,食品添加剂贮存做到专人管理、专柜(专库)存放。专人登记,有专用的称量器具。


3、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应有防雨、防污染措施,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


人员管理要求


1、食品生产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手套和口罩等。


2、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或有明显皮肤损伤未愈合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制度管理要求


1、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直接接触食品人员有健康证明,符合相关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2、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3、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生产及销售情况记录制度。有记录台账,如实记录生产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生产日期、销售去向等内容。


4、食品检验管理制度。食品小作坊应当每季度对其生产的产品按照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新投产、停产后重新生产以及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首批食品,应当进行检验。产品检验不合格应当停止生产销售,查明原因,等检验合格后再生产销售。


5、建立生产环境及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生产场所内环境、设施设备保持清洁,定期清理、清毒,厂房、设施、设备出现问题及时维修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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