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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第二届海南省食品安全专家库名单公示及专家库管理办法意见征集



为充分发挥食品安全专家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推进科学监管和社会共治。经相关单位推荐,共遴选出96名专家作为海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二届专家库候选名单,现将候选名单面向社会公示。同时拟订了海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公示时间:9月22日至10月2日。在此期间,如对公示的名单有异议,应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提倡实名。请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方式向海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反馈。我办将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履行保密义务。如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或建议的,也请通过电子电子邮件或书面方式向海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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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第二届海南省食品安全专家库公示名单

     2.海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9月22日

海南省食品安全专家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食品安全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科学决策水平,推进科学监管和社会共治,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海南省食品安全专家库的组建、管理、使用等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海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专家库组建、管理等工作。

专家库由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标准、食品相关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食品科学、检验检测、营养学、毒理学、流行病、公共卫生和数据分析等专业人员组成。专家所属单位应当为食品技术机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等。

专家库分为食用农产品、食品污染、病原微生物、食品营养、食品添加剂、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食品相关产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及政策法规和综合九个组。

 专家主要职责

(一)掌握食品安全国内外最新动态,并根据我省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向省食安办及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食品安全信息和工作建议;

(二)参与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相关工作分析会、研讨会、风险预警交流会商与研判、数据分析以及专题调研等活动,就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海南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飞行(专项)检查、承检机构管理、核查处置等活动;根据需要列席抽检监测工作相关会议;

(四)对全省重大、疑难和有争议的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置提供咨询和专家意见;

(五)为政府处置和控制突发食品安全公共事件提供咨询、进行技术指导;

(六)参与食品安全相关政策法规、重大项目、重点策划、科研课题的咨询论证和研究评审;

(七)参与食品安全科学知识普及活动,编写消费提示、风险解析,协助开展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方针政策,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清正廉洁、科学公正。

(二)熟悉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政策要求,了解食品安全科学技术的发展方向,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

(三)在相应专业工作岗位工作5年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的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等单位工作5年以上。

(四)年龄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并完成海南省食安办交付的任务。

第六条 入库专家人选主要采用单位推荐产生,由其所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所具备条件、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后提出推荐意见。

第七条 海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专家候选人进行遴选、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聘用公布,聘用期5年。聘期内,海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客观情况变化对专家库进行调整。

第八条  专家应不断更新知识,学习、研究、跟踪国内外食品安全领域最新情况,熟悉各类相关标准,掌握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解聘或者不再续聘:

(一)违法违纪的;

(二)不服从管理,在一年之内,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参加专家组相关工作的;

(三)违反专家工作纪律和职业要求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四)其他需要解聘和不再续聘的情形。

此外,因身体原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专家本人可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十条 工作纪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 

(二)保守秘密,不得擅自发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的相关信息,不得泄漏企业的商业机密。

(三)不得利用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技术支撑工作便利,为任何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在技术支撑工作中,对可能存在利害关系、影响支撑结果公正性的情形,专家应主动提出回避。

(六)不得以海南省食品安全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生产经营活动。

违反以上工作纪律,按本办法第九条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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