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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答复:答复不作为监管执法依据
鸡精调味料在食品标签中的标注问题
留言日期:2024-06-26
食品分类为菜肴制品的食品中添加鸡精进行调味时,食品标签中必须标注为“鸡精调味料”吗?标注为“鸡精”是否是违规或违法。谢谢
回复部门: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4-07-0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2.1.1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行业标准 鸡精调味料》(SB/T 10371-2003)规定产品名称为“鸡精调味料”,《调味品分类》(GB/T 20903-2007)规定等名称均头“鸡精调味料”。企业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依据执行标准规范标识食品名称。此答复不作为监管执法依据。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
留言日期:2024-06-26
预包装食品标签中食用香精是标识在配料表还是标识在食品添加剂中
回复部门: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4-07-02
食用香精属于食品添加剂。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相关规定,配料表应当如实标示产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但不强制要求建立“食品添加剂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选择附录B中的任意-种形式标示。此答复不作为监管执法依据。
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