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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答复:小餐饮、小作坊售卖过期食品是否适用《食品安全法》处罚?
法律适用问题
留言日期:2024-06-26
领导,您好。我们在日常工作中遇到以下情况,还需向您请示。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小餐饮、小作坊、小摊点(以下简称“三小”)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类似售卖过期食品、餐饮店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超范围经营等现象。因《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中对于以上违法行为并未作出明确处罚措施,那么在处罚过程中是否应当适用于《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所谓兜底原则,宽泛适用于“三小”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盼回复为切
回复部门: 执法稽查局
回复时间:2024-07-02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三小”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三小”作为一类特殊的主体,对其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应严格按照地方法规执行。您所提到的河北省“三小”条例第十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本身就是兜底条款,是一种从地方法规到法律的转置,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在食品安全法中均有明确规定,可以转置。关于“三小”条例的更具体适用,请向“三小”条例的立法部门咨询。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在《食品安全法》中均有明确规定: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第七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七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
第七十三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