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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食品风险监测报告能否作为处罚依据?
一、食品风险监测报告能否作为处罚依据?
【留言】
食品风险监测报告能否作为处罚依据?
你好,请问在没有监督抽检报告的情况下,根据食品风险监测报告,能否作为对生产企业处罚的依据。
【总局回复】
风险监测报告不能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
时间:2021-11-05
来自:市场监管总局
二、新食品原料推荐食用量及最大使用量是否应该强制性遵守?
新食品原料推荐食用量及最大使用量是否应该强制性遵守?
"三新食品"公告中新食品原料的推荐食用量以及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的设定是基于现有可获得的人群食用情况、毒理学研究资料、营养和生理作用研究等资料,以及参考国际组织等批准应用情况,经安全性评估和技术评审后确定,在该推荐食用量以及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规定下,可充分保障人群健康。
对于公告中明确规定推荐食用量以及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的新食品原料,企业应严格按照公告要求生产,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监管。对于消费者,建议按照公告中的推荐食用量进行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