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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的范围及标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对食品添加剂明确了具体的定义,而食品添加剂都包括哪些物质,具体应该如果标注呢?食品伙伴网对食品添加剂的范围及具体标示要求进行了梳理整合,供大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对食品添加剂的定义,食品添加剂可分为传统意义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食品用香精、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含酶制剂)、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其范围及相关标准见表1。
表1 食品添加剂范围及相关标准
食品添加剂类别 | 范围及相关标准 |
传统意义上的食品添加剂 | GB 2760(附录A的物质)及其产品标准 GB 26687《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
食品营养强化剂 | GB 14880中物质及其产品标准 |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含酶制剂) | GB 2760(附录C的物质)及其产品标准 GB 1886.174《食品工业用酶制剂》 |
食品用香料 食品用香精 | GB 2760(附录B的物质)及产品标准 GB 29938《食品用香料通则》 GB 30616《食品用香精》 |
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 | GB 29987《胶基及其配料》 |
1、传统意义上的食品添加剂
(1)标示的基本要求
应当标示其在 GB 2760 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以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如果GB 2760中对一个食品添加剂规定了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名称,每个名称均为等效的名称,标示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

(2)标示注意事项

(3)复配食品添加剂

2、营养强化剂
(1)标示的基本要求

(2)标示注意事项





3、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
(1)标示的基本要求
(2)注意事项
a、加工助剂一般应在制成最终成品之前除去,无法完全除去的,应尽可能降低其残留量,其残留量不应对健康产生危害,不应在最终食品中发挥功能作用。


如氯化钙可以作为加工助剂(图10),也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图11)。氯化钙作为加工助剂时使用时,不应在最终食品中发挥稳定剂和凝固剂、增稠剂的功能;如在最终食品中发挥了以上功能,则需要确认氯化钙是否可用于该类别食品,添加量是否符合要求,并在配料表中标示氯化钙。
(3)酶制剂的标示要求
如果在终产品中已经失去酶活力的,不需要标示;如果在终产品中仍然保持酶活力的,应按照食品配料表标示的有关规定,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酶制剂的加入量,排列在配料表的相应位置;
如生产酿造食醋的液化、糖化过程中使用的酶制剂,在酿造食醋成品中已经失去酶活力,不需要标示。
4、食品用香精香料
(1)标示的基本要求
可以标注为“食用香精”、“食用香料”、“食用香精香料”等,也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香精香料的通用名称。

如图12中的丁香叶油,可以在配料中标示为“食用香料”,也可以标示为“丁香叶油”。
(2)标示注意事项
a、具有其他食品添加剂功能的食品用香料,在食品中发挥其他食品添加剂功能时,应符合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如苯甲酸既可作为防腐剂(图13),又可作为食用香料(图14)。如仅作为食用香料使用,不发挥防腐剂功能时,可按照香精香料的要求进行标示;如在食品中发挥防腐剂功能时,应符合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并标示为“苯甲酸”、“防腐剂(苯甲酸)”、“防腐剂(210)”等。
5、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
根据GB 7718的要求,可以标示为“胶姆糖基础剂”或“胶基”。